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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35077号“鲜美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10:56关于第32435077号“鲜美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773号
申请人: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志林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32435077号“鲜美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为个人,名下申请商标共有4件,但均处于对外挂售状态。其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二、被申请人抢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给我国良好的社会风气带来负面的影响,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实际的经营使用为目的,对自主品牌进行保护。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二、申请人说被申请人抢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为实无道理可言,属于无中生有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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