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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9222号“玺悦礼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01:35关于第63669222号“玺悦礼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690号
申请人:湖北旭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9222号“玺悦礼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93977号商标、第62494750号商标、第1456813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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