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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6102号“pettr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01:03关于第62086102号“pettr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087号
申请人:朱小林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6102号“pett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PetTrip贝途”商标,且在中国香港地区、日本、韩国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英文“pettrip”构成,整体可译为“宠物旅游”,该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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