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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13794号“Topl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39:01关于第52813794号“Topl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68号
申请人:丹阳市华恒光学镜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13794号“Top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5026号“73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62969 号“L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12011号“JOYROOM 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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