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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7548号“野茉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30:15关于第63907548号“野茉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328号
申请人:青岛白肤貌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7548号“野茉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8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野茉莉”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特点并不具有描述作用,也并非描述谷类制品等商品特点的常规表达。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野茉莉”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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