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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81579号“圣酿 阿尔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29:42关于第61081579号“圣酿 阿尔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41号
申请人:内蒙古阿尔一一九八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1579号“圣酿 阿尔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1505号“1196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19342号“阿尔山 119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11481号“阿尔山稀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48012号“梦酿 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772117号“梦酿 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952618号“1937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543371号“稀好水 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837239号“2014 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983790号“二零一四 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341162号“珍酿 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381756号“圣酿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706888号“圣酿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770178号“阿尔碑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292291号“阿勒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11564号“阿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6069006号“印象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9153916号“印象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5242151号“圣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9549579号“酿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5251268号“酿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知名度介绍、产品外观专利证书、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其他引证商标的异议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驳回复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四至十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九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八、二十处于异议中。
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十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三、十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三、十九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一“阿尔山”与引证商标十四“阿勒山”、引证商标十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阿山”、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印象阿尔山”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核定使用的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十二、十八、二十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十二、十八、二十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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