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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33132号“TO-GO P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56:48关于第59133132号“TO-GO PA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070号
申请人:沈阳雨洋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3132号“TO-GO 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TO-GOPACK”是申请人核心产品的副商标以及防御性商标,申请人是基于防御目的申请注册本案的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品牌进行全方位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到实际使用当中,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到了实际使用当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分商品的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若不予注册将对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及企业相关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证明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和备案产品包装。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已投入使用,或属于合理防御注册范围。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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