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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37928号“家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51:18关于第62937928号“家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63号
申请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7928号“家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6401号“家田网 51JIATI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00906号“一家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29818号“田家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260167号“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304351号“田家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575884号“田家脊骨鱼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家田”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家田网”、引证商标二“一家田”、引证商标三“田家米坊”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在上述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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