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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75207号“时时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50:45关于第62975207号“时时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43号
申请人: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5207号“时时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82708号“时健康 SEE SEE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78980号“时时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53912号“时时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161169号“时时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160780号“时时数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368639号“时时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158659号“时时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168762号“时时安全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375612号“时时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163175号“时时聊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外观、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而引证商标二至十已被提出无效宣告,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至十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时时”,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时时健康”构成,为非独创性质的短语,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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