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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24960号“MOMENT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23:07关于第59124960号“MOMENT FA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294号
申请人:时光工厂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4960号“MOMENT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79567号“Moment fa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3935号“涟漪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03945号“涟漪会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93661号“涟漪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214113号“涟漪会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481688号“营洲文化•谈笑间MOMENTS LIFE IS MADE UP OF MO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异议申请书、在先决定、申请人与多家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27日第178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MENT FACTORY”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画展服务;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画展服务等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虽提供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同,申请人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画展服务;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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