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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49990号“大众点评 必吃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22:34关于第53349990号“大众点评 必吃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783号
申请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49990号“大众点评 必吃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大众点评必吃榜及图”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大众点评”,虽然包含有“必吃榜”这一缺乏显著性的部分,但是整体上仍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为相关公众所识别。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申请人联系起来,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大众点评网官网及百科介绍、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大众点评 必吃榜”,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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