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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4493号“微芒计划 SHIMMER P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17:37关于第60144493号“微芒计划 SHIMMER PL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51号
申请人:上海商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4493号“微芒计划 SHIMMER P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4847号“微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88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医疗辅助;远程医学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治疗服务;化妆师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宠物饲养;植物养护;花卉摆放;风景设计;园艺”。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顾问服务;提供健康信息;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保健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医疗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园艺;植物养护”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园艺;植物养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康顾问服务;提供健康信息;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保健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医疗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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