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37542号“乌兰木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08:14关于第63037542号“乌兰木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756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晴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玖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7542号“乌兰木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879217号“乌兰木伦”商标、第9862468号“乌兰木伦”商标、第9877417号“乌兰木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蜂蜜、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蜂蜜、冰淇淋商品商品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冰淇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