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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0900号“龙江本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07:41关于第62810900号“龙江本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592号
申请人:黑土地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标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0900号“龙江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72918号“龍江和牛”商标、第52239228号“龍江和牛”商标、第58388373号“龍江和牛”商标、第59415107号“龙江和牛”商标、第11423431号“龙江宴”商标、第37074277号“真龙江”商标、第36356861号“龙江和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对在先第23523416号“龙江本草”保护性拓展注册,同时,在对本案引证商标审查中使用了不同的审查标准,有失公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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