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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5565号“百米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04:22关于第60345565号“百米山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530号
申请人:赣州宏大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5565号“百米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1897号“百米”商标、第59465303号“百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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