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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2806号“南方少儿春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03:49关于第60172806号“南方少儿春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296号
申请人:广州当代教育产业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2806号“南方少儿春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34715号商标、第59336355号商标、第58611990号商标、第3011228号商标、第58400429号商标、第3666143号商标、第3076119号商标、第4798538号商标、第11405569号商标、第16082209号商标、第35037575号商标、第23972085号商标、第19457949号商标、第59828562号商标、第59284945号商标、第7081984号商标、第7679987号商标、第102451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部分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三、十六至十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三、十六至十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春晚”,是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简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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