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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15088号“礼遇敦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54:21关于第55115088号“礼遇敦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48号
申请人:敦煌礼物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祥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55115088号“礼遇敦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4941651号“敦煌礼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证书、门店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适格主体,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资料作为补充证据。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吴强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吴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首先,根据已查明事实,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吴强,非申请人,且无证据表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其次,争议商标“礼遇敦煌”与引证商标“敦煌礼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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