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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36808号“乐龄居颐养公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23:42关于第62536808号“乐龄居颐养公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16号
申请人:成都市蜀州乐康养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536808号“乐龄居颐养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44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员工名片、宣传推广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经图形化的中文“乐龄”,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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