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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91505号“BA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4:13:45关于第49191505号“BA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164号
申请人:喜德瑞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91505号“BA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国际注册第1193984号“BA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国际注册第946431号“BAXI GROUP DELIVERING THE S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商品上已经被核准删减。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商品上已经被核准删减,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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