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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298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4:07:44关于第572298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36号
申请人:肇庆世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欧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29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特征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7615号商标、第21764268号商标、第5011449号商标、第386358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推广使用,申请商标已经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熟知与认可。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递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货物递送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S及图”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运输、商品包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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