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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9193号“A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4:07:11关于第62409193号“A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06号
申请人:宁波合创新震海誉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鄞州科易德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9193号“A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09年就已在第7类申请了第7954923号“ARES及图”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1534号“阿瑞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RES”与引证商标“阿瑞斯”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过热机;塑料切粒机;电子冲塑机(塑料印刷表面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注塑机;加工塑料用模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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