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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35965号“CONFI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4:04:59关于第60635965号“CONFISE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20号
申请人:理康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35965号“CONFI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5657、213766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将提交共存同意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的外文部分“CONFIDENCE(Confidenc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血糖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骨接合剂敷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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