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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66633号“唯思尔康VESICURE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4:00:05关于第60866633号“唯思尔康VESICURE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187号
申请人:苏州唯思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6633号“唯思尔康VESICURE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9614671号“唯思尔康VESIC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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