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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36386号“解放 T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59:00关于第57336386号“解放 T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124号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36386号“解放 T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7266号“T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申请商标提交转让,将其转让第31757323号“解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均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二者系同一主体,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发电机出租”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T10”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电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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