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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8435号“梦梁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29:27关于第62968435号“梦梁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175号
申请人:杭州美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隽星科技(陕西)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8435号“梦梁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737号“梦梁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第27870693号“楼梁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申请人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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