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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89915号“筑物设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37:02关于第60489915号“筑物设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68号
申请人:海南筑物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9915号“筑物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54274号“筑物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装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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