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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026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25:26关于第622026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143号
申请人: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2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9873号图形商标、第15166320号“广联赛讯 AUTONET及图”商标、第3546751号“KETNUS及图”商标、第29662736号“盛世卡管家 GCEXPERT及图”商标、第7188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注销,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注册人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于2019年5月6日注销,经查询,并无相关引证商标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该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四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形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卫星导航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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