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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25829号“MINI 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22:41关于第62225829号“MINI 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238号
申请人:上海扉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谷柏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5829号“MINI 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1963号商标、国际注册在第6类商品上的第727906号商标、国际注册在第6类商品上的第1339740号商标、第16519972号商标、第23376022号商标、国际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的第727906号商标、国际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的第1339740号商标、第7450927号商标、国际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339740号商标、第23864407号商标、第25786880号商标、第32281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十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20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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