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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76353号“MAXFRAME AUTOSTRU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21:34关于第60876353号“MAXFRAME AUTOSTRU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19号
申请人:德普伊辛迪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6353号“MAXFRAME AUTOSTR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固定含义,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MAXFRAME AUTOSTRUT”可直译为“最大的框架 自动支撑”,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用于校准和执行外固定装置的设置)商品上,易被理解为对商品结构、技术性能的描述,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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