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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30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12:04关于第625530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98号
申请人:佛山市左创右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捷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3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24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827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99518号“阿秀 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71147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78128号“联盛L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在先“AX”商标的演化而成,且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色剂;印刷油墨;油漆;防锈油;天然树脂;颜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贵金属箔;防火漆;防水冷胶料;金属用保护制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AX”商标与本案商标不同,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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