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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70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59:18关于第629270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477号
申请人:新疆安泰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7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8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85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99609号“宇旭消防YUX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667751号“万谷鸣MANGWA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9185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22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防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防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服装搭配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及引证商标三、四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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