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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73285号“金师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30:54关于第10473285号“金师傅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0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金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73285号“金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07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发布的文章;
2、被申请人服务队派工单;
3、被申请人各个网站宣传资料、其他商标宣传资料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21日在第37类“家具保养;家具制造(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微信公众号文章、证据3为相关宣传报道,上述证据附有复审商标及体现了“金师傅”家具、家电维修等相关服务内容,同时结合被申请人的证据2的派工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家电、家具维修服务。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综上,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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