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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79658号“极和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30:21关于第25079658号“极和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培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邵蓓蓓
申请人因第25079658号“极和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79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被授权人主体信息;
3、订餐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副本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质证,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帕缇亚西餐厅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6年10月20日。
3、证据3中在复审期间内的部分订餐合同与发票已形成对应关系,显示被授权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帕缇亚西餐厅向他人提供了餐饮服务,并在订餐合同的左上角显示了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授权人主体信息、订餐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授权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帕缇亚西餐厅在复审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餐饮服务,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被授权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帕缇亚西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为类似服务。综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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