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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02379号“POWER CABI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24:53关于第62502379号“POWER CABI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36号
申请人:瑞伟安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2379号“POWER CABI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2869号“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75080号“POWER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780660号“POWER DILIGENCE•VERA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83659号“POWER 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43044号“POWER PETROLEUM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894532号“POWE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35036号“PO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879756号“POWER 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167841号“力斧智能AXE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594374号“盛云电力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0494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208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9094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OWER”,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亦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维修电力线路;飞机保养与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钻井;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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