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450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24:20关于第631450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718号
申请人:湖南诸葛定位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5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82288号“薯丞相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134660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培训图片、服务协议、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录制;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录制;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