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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1540号“圣物心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16:42关于第64111540号“圣物心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618号
申请人:重庆秦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1540号“圣物心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是申请人具有创造性的智慧表现。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则此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经查询,已经有“圣物”、“心礼”之类的商标在各个类别进行注册,且已经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圣物心礼”,使用在纸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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