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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7721号“长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06:21关于第62897721号“长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143号
申请人:景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迪信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7721号“长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50737号“长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12月1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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