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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3455号“三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05:49关于第63503455号“三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86号
申请人:河南汪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3455号“三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8103号“三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27094号“三为sanwei 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的3007小组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申请书、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谷类制品;面粉;米”商品上的注册被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007小组商品,故驳回决定中在“糯米年糕”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馅饼(点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三为”与引证商标一“三为及图”、引证商标二“三为sanwei 爲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豆粉、方便粉丝”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方便米饭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馅饼(点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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