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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66078号“固硕宝GUSHUOB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4:58:09关于第18966078号“固硕宝GUSHUOB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固硕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深度资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庆瑞
申请人因第18966078号“固硕宝GUSHU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50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建筑材料企业,“固硕宝”系列产品具有绿色环保的特点,复审商标长期以来均使用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在同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店图片、广告宣传页;
2、企业荣誉;
3、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宣传资料、相关认证证书;
4、公司简介、产品照片;
5、销售出库单;
6、完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均为其企业或商标在“粘结剂”等建材产品上的宣传使用、荣誉及销售资料,且多为自制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6完税证明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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