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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42146号“HUM_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4:57:04关于第62042146号“HUM_V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56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元素规则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2146号“HUM_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61038号“HUMENT”商标、第61581189号“HUMENT及图”商标、第61573084号“HUMENT及图”商标、第53959155号“HUME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我局在《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已决定对申请商标在第18、24类指定商品、第35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替他人订阅报纸,速记,谈话记录(办公事务),复印服务,文秘,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文件或磁带归档(办公事务),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秘服务,电话应接服务,打字机和复印机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前述商品、服务不属于本案的复审范围。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第25类指定商品、第35类“市场营销咨询,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告代理,广告,通过会员奖励计划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为他人进行购物中心的商业运营,商业中介服务,商业可行性研究,商业管理咨询,商业咨询,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为他人进行物流商业管理,提供商业信息,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市场营销研究,市场分析,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产品销售排名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饭店商业管理,职业介绍,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拍卖,进出口代理,广告材料出租,招聘广告,提供社会媒体领域的商业信息”服务。
2、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柔道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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