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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8011号“喜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56:10关于第63428011号“喜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54号
申请人:广州意燃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8011号“喜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97726号“喜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线上线下门店及实物图片、引证商标的注册流程截图、关于第59909899号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喜然”与引证商标汉字“喜燃”在呼叫上完全相同,文字构成及含义尚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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