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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83671号“ARVIN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32:31关于第60183671号“ARVIN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157号
申请人:阿维纳斯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3671号“ARVIN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01326号“ARVI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第33829224号“ARVI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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