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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16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24:43关于第640916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777号
申请人:华茂河北办公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巢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1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8700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0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过宽展期,现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人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办公家具;家具;细木工家具;学校用家具;金属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家具;家具;细木工家具;学校用家具;金属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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