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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03063号“MI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01:44关于第54703063号“MI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2883号重审第0000001317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2883号《关于第54703063号“MI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8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65067号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权利人山东迈科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7月14日被注销,该商标亦没有发生转让行为,故该商标不应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灭火设备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依照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在灭火设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仍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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