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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19267号“DAV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00:38关于第3019267号“DAVI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707号
申请人:马晓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黛维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正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3019267号“DAV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DAVIS”及其中文“黛维丝”系列商标抄袭和模仿了美国高端宠物香波浴液品牌--DAVIS(戴维斯),争议商标的注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除了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TF”系列商标,是抄袭模范了世界知名化妆品牌“TOMFORD”,被申请人还抄袭模仿了“莲娜丽姿白雪公主限量版女士香水”简称“白雪公主”商标,同时,“白雪公主”是《格林童话》中的童话故事,“白雪公主”的人物已深入人心,被申请人注册“白雪公主”商标,明显是在抄袭他人品牌,不具有正常使用商标的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如果核准注册将对申请人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也将会扰乱已经建立的良好社会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更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嫌疑和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产品备案信息、网络销售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8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3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现行《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系新增加的条款,且与第九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并未针对具有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其他事实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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