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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17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54:34关于第640417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388号
申请人:正得(河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17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和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69599号“JIAN FUN DELICE及图”商标、第63087786号“兰韩及图”商标、第51204853号图形商标、第1599281号“小顺子御食府及图”商标、第58013429号图形商标、第3727689号“正正及图”商标、第31889010号图形商标、第15211224号“正融兄弟ZHENGRONGBROS.及图”商标、第9082425号图形商标、第63350982号“正及图”商标、第13466585号图形商标、第23686740号“正标”商标、第16155161号“鹿正基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虾(非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经设计可被识读为汉字“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十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五、七、九、十一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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