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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5017号“纯透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54:02关于第63165017号“纯透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022号
申请人:广州翌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5017号“纯透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不规则线条组成的图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99666号“纯透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77494号“纯透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实际存在的汉字,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商业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流程截图及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2)第26105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可识别出汉字“纯透明”,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存在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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