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1450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52:45关于第551450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60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45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外知名企业,自身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申请人主营品牌“B.DCUK小黄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需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投入商业使用的能力。随着申请人经营规模扩大,申请人发展出其他不同的品牌。同时,市场上出现较多仿冒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商标,增加申请人维权成本。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其名下大量商标的注册情况不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DCUK小黄鸭”线上商店图片及线下经销合同和收据、母公司上市报道、IP授权合作合同、申请人授权协议证明书、申请人线上广告宣传情况、参展合同及举办线下活动的报道、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参与公益活动和学术活动的资料、相关报道资料、产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资料、在先案件无效宣告裁定书和异议决定书、异议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已投入使用,或属于合理防御注册范围。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8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