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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57096号“洁柔F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8:10:09关于第58857096号“洁柔FA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200号
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57096号“洁柔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2030号“绝世爱美肌FACE QUEEN及图”商标、第10010112号“FACE&”商标、第55613768号“洁尔柔Jieerrou及图”商标、第51359557号“洁而柔CLEAN&SOF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洁柔FACE”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在第16类“纸手帕、卫生纸”等商品上有极高的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荣誉、申请人洁柔驰名商标认定情况、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中顺洁柔广州地铁推广报告及宣传图片、电视节目洁柔广告宣传图片及收视情况、洁柔系列商品销量排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图样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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