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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75551号“甄心为您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9 01:26:05关于第64875551号“甄心为您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01号
申请人:陕西佳康宜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5551号“甄心为您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甄心为你好”在构思以及使用上属于申请人的独创,有着突出显著性,申请人经过大量的市场运作,也已取得实际的知誉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甄心为您好”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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